(2017)浙01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吕小平、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小平,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蒋夏仙,刘兴书,赵玉珍,刘晓明,吕晓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小平,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莹,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号。负责人:陈富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颖,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刘兴书。原审被告:蒋夏仙,女,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刘兴书,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赵玉珍,女,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刘晓明,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王家宕村中心大路190号。原审被告:吕晓丹,女,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王家宕村中心大路190号。再审申请人吕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原审被告杭州民兴纸业有限公司、蒋夏仙、刘兴书、赵玉珍、刘晓明、吕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0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吕小平以已与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小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小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陈洁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