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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华能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华能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政府,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水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712号原告:韩某,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能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C座C区6号楼东60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政府,所在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孙某,该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司法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司法所所长。被告: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水泉村。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韩某诉被告华能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政府、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