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承峰与张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峰,张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03号原告郭承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海平,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郭承峰诉被告张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承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承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成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