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与严文训、刘文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严文训,刘文英,严学文,朱秀英,严传法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587号原告: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代表人:严显俊,男,任该组组长。被告:严文训,男,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文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严学文,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秀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严传法,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诉被告严文训、刘文英、严学文、朱秀英、严传法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州市彭桥镇严岗村三组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汝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