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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群与李伯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群,李伯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01号申诉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群。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伯阳。再审申请人王群因与被申请人李伯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9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群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房屋登记在申请人前夫杨克名下,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将该房屋赠与女儿杨宗晓所有,故申请人不具有被告主体��格;2016年3月19日双方对租赁房屋进行验收时,因双方对物品损坏问题产生争议,被申请人拒绝赔偿,并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和门卡,因此房屋实际控制人仍为被申请人,法院判决返还剩余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王群前夫杨克名下(双方已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亦约定房屋归女儿杨宗晓所有。但杨宗晓对王群将房屋租赁表示认可,故申请人王群以自己名义与被申请人李伯阳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王群具备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申请人王群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时,明确表示不再将房屋租赁给李伯阳,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2016年3月19日,李伯阳将其全部物品搬出,双方的租赁协议解除,虽然房屋钥匙尚未交付,但王群已经实际掌控并收回房屋,故李伯阳的实际租赁期限应截止至2016年3月19日,王群不应以钥匙未交付,房屋处于持续租赁状态为由继续主张租金,其应按实际租赁天数返还李伯阳剩余租金2333元。有关押金2000元的问题,鉴于水、电、煤气费用尚未经收费部门确认,申请人王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现被申请人有拖欠情况,故2000元应先予返还,待相关部门核查完毕后,如王群认为李伯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均可另案诉讼。另根据双方约定,在王群违约的情况下,其还应该支付李伯阳中介费1000元、违约金2000元、尚未使用的物业费100元及剩余有限电视费168元。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吕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喆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