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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与潘双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潘双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290号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万初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岱,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双凤,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双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美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