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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某、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韩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韩某,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居民。被执行人:熊某,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组76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某、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