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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田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田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90号原告:蒋某,男,193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连,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被告:田某,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蒋某与被告田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连,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对被继承人蒋雪侠的遗产进行继承,金额以法院查询结果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女蒋雪侠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5日23时30分许,蒋雪侠因交通事故死亡。蒋雪侠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蒋雪侠遗产分割事宜,被告拒绝。田某辩称,原告所诉原、被告关系及蒋雪侠因交通事故死亡属实,所诉与被告多次协商不属实,如果蒋雪侠有遗产,同意依法分割。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之妻已去世。原告之女蒋雪侠与被告为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0月15日,蒋雪侠因交通事故死亡。蒋雪侠死亡后,被告于2016年10月29日从蒋雪侠所在单位领取蒋雪侠10月份工资款1210元。截至2016年10月15日,蒋雪侠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支行账号为62×××19银行卡中存款余额6.70元,被告在该行账号为62×××47银行卡存款余额3026.95元,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所在单位将被告2016年9月、10月工资打入该卡。被告在天津宇傲渌侨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9月领取工资3905.69元,10月领取工资1900.24元,10月1日-15日被告出勤15天,16日-31日出勤1.5天,被继承人去世时被告应领取工资为1727.49元(1900.24元÷16.5天×15天)。截至2016年10月15日,蒋雪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孟庄支行合约号码为02-061600460088795活期存折中存款余额为1.01元;被告在该行设立账号为02×××14的定期存折1本,截至2016年10月15日该存折内有定期存款12笔,2017年3月7日前被告销户8笔,支取本息94555.83元,剩余4笔,其中2016年5月11日现开10978.27元,定期一年,年利率1.95%;2016年6月24日现开10977.70元,定期一年,年利率1.92%;2014年4月6日现开10000元,定期三年,年利率4.675%;2016年6月30日现开10000元,定期一年,年利率1.92%。以上四笔存款均按整年计算利息,第一笔本息为11192.35元、第二笔本息为11188.47元、第三笔本息为11402.50元、第四笔本息为10192元,合计43975.32元,故该定期存折中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存款为138531.15元。被告在天津农商银行卡号为62×××95的社保卡中有存款750.56元;在天津××银行××孟庄支行账号为90×××16银行卡中有存款10.01元、账号为90×××30银行卡中有存款170.14元。本院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蒋雪侠死亡时没有遗嘱,原、被告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依法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蒋雪侠死亡时与被告的共同存款142489.82元【3026.95元+1.01元+138531.15元+750.56元+10.01元+170.14元】及应领取的工资6843.18元(1210元+3905.69元+1727.49元)共计149333元,属被继承人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即74666.50元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均等继承,每人继承37333.25元。部分银行存款及工资已由被告支取,另一部分存款虽未支取,但开户人为被告及被继承人,以归被告支取,由被告给付原告应继承的遗产为宜。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及被继承人蒋雪侠名下的银行存款由被告支取,被告给付原告蒋雪侠遗产分割款3733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原告承担411元,由被告承担1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六条二款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