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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唐满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满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14号罪犯唐满平,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双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满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被提回重审。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满平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唐满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原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唐中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满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劳作。现累计考核分12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满平减刑幅度不当,应依法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满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胡明华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