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冯剑秋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冯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代表人张文星,大队长。被执行人冯剑秋,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冯剑秋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冯剑秋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中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