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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清与刘刚、曹生军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清,刘刚,曹生军,刘彦芬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清,男,1969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刚,男,1977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生军,男,1963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彦芬,女,1962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清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决定由本院依法再审。本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清,被申请人曹生军、刘彦芬及刘刚、曹生军、刘彦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及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檑审 判 员  庄艳梅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