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群柱诉被告王新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群柱,王新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375号原告赵群柱,男,1958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城区。被告王新生,男,1954年出生,满族,现居住阳泉市。原告赵群��诉被告王新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群柱及被告王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群柱诉称,被告以给原告朋友女儿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原告90000元,答应半年内办不成全数退还,至今尚欠24000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被告王新生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但已全部归还,后陈某某从原告处拿走28000元,欠条是被告打的,但至今尚欠原告23000元,且与被告无关,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11日,被告给原告朋友女儿安排工作为由收取原告90000元人民币,并给原告写了一张收条,承诺2012年6月30日前安排工作,如办不成,全数退还。被告拿到原告90000元人民币六个月后,事没有办成,被��先后退还原告62000元,后被告将打的收条收回,于2016年8月8日重新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28000元,后被告先后两次归还原告4000元,尚欠2400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被告辩称,2012年元月11日,从原告处拿人民币90000元给原告朋友的女儿安排工作是事实,因事情未办成,已全部退还原告,但未提供证据,并称2016年8月8日给原告打的欠条属实,但钱是一个叫陈某某的拿走的,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原告否认,且已归还5000元,尚欠23000元,故不同意归还。原、被告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以给原告朋友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从原告处拿走人民币90000元,并承诺办不成全部归还,而被告至今尚有部分未归还,实属违约。被告称已全部归还,但未提供证据,且原告否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新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