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志高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高。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19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黄志高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瑞路十字路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三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林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志高身上扣押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00元,从林某某身上扣押毒品三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1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高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志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志高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志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20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林一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