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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行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美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灌南县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灌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行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美,女,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宇,该镇镇长。副职负责人李良亚,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1号县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商振江,该县县长。副职负责人陈友民,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强,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王立美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灌南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行初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立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立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立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戴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盼盼法律条文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