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崔林与王佩国、薛永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王佩国,薛永辉,王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284号原告:崔林,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佩国,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薛永辉,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子华,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崔林诉被告王佩国、薛永辉、王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林负担。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