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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崔林与王佩国、薛永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王佩国,薛永辉,王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284号原告:崔林,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佩国,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薛永辉,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子华,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崔林诉被告王佩国、薛永辉、王子华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林负担。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