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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明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明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012号原告: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竹园社区三闾小区10栋501号。法定代表人:尤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忠,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婉,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明福。原告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明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朱明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同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