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潜溪路一段90号。负责人:何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法定代表人:胥洪,系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江油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汪 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