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才志与冉兴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志,冉兴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741号原告:李才志,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兴明,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才志与被告冉兴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才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才志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