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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才志与冉兴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志,冉兴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741号原告:李才志,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兴明,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才志与被告冉兴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才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才志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