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严小英诉代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英,代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91民初11号原告严小英,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大柴旦行委。被告代志强,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原告严小英诉被告代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志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大柴旦创新街9号福利彩票投注站工作人员,2016年8月被告在投注站不听劝阻购买彩票,导致欠款7464元,在此期间,多次打电话追要未果,造成投注站损失。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购买彩票欠款746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代志强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代志强在大柴旦守信宾馆打工期间,于2016年6月至8月在大大柴旦行委创新街人民东路9号中国福利彩票第63050504号投注站购买福利彩票,截至2016年8月24日累计拖欠彩票款7464元,被告代志强将公民身份证抵押在彩票投注站,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代志强现欠创新街人民路9号严小英福利彩票款柒仟肆佰陆拾肆元整,欠款人代志强”,上述欠款在本案开庭前分文未付。另查明,严小英系大大柴旦行委创新街人民东路9号中国福利彩票第63050504号投注站负责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中国福利彩票销售许可证、代志强公民身份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代志强在原告严小英处购买福利彩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债权债务明确的情况下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严小英主张购买彩票欠款7464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志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志强支付原告严小英彩票款7464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志强承担。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严小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佳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