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崔为波、苏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为波,苏爱萍,王安玲,陈玮,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崔为波,居民。申请执行人:苏爱萍,居民。被执行人:王安玲,居民。被执行人:陈玮,居民。被执行人:陈晓,居民。申请执行人崔为波、苏爱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王安玲、陈玮、陈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办理房屋过户,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于2017年4月13日向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为波、苏爱萍与被执行人王安玲、陈玮、陈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