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国清与林宇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清,林宇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938号原告:林国清,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二),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宇祺,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林国清与被告林宇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国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林宇祺到庭参加诉讼;后又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国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林宇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国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宇祺支付林国清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赡养费6000元,从2017年1月开始按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林国清与林宇祺的母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林宇祺于××××年××月××日出生。2013年5月30日,林国清与林宇祺的母亲协议离婚。林国清离婚后,长期独自一人居住,没有家人的陪伴与照顾,加上自身年迈多病,经中国残疾联人联合会、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湖里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认定林国清具有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为精神残疾人。林国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林国清目前只有林宇祺的姐姐王滨虹按月支付的300元生活费,但是林国清每个月需要社保费、水电费、话费、医药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支出,这300元完全不能维持林国清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林宇祺2016年8月份之前一直处在学习阶段,没有工作收入,经济来源主要靠家人支持2016年8月份林宇祺学校毕业后,在厦门工作,当厨师一职,有固定收入。林宇祺明知林国清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很困难,但是林宇祺却从未支付过任何赡养费,从未履行过任何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能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林宇祺应当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林宇祺辩称,其会在能力范围内按月支付林国清赡养费,但是因为家庭的各种原因,且其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能力支付林国清要求的赡养费。1.林国清目前每月的固定收入有300元赡养费和厦门市4050社保补贴。2、由于林国清在旁人的唆使下毫不顾念父子之情拒绝协助林宇祺母亲办理退出高林保障性廉租房资格的请求,让林宇祺的母亲因政府相关规定无法再次申请保障性廉租房,导致母亲现在居无定所,变相的增加林宇祺的经济负担。不仅如此,林国清还将林宇祺在高林居住的卧室变成杂物间,让其没有容身之处,目前只能投靠母亲一同居住在出租房,每月省吃俭用,但是房租、水电费和生活费也需要1000元。3、林宇祺尚有20000元的欠款未还清,每月需归还800元。林宇祺2014年12月报名福建省福州市新东方烹饪学校学习烹饪,学费合计24800元。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学习期间,每月生活费1000元,合计:15000元。就学期间自费的医保费用合计5440元左右。2016年4月,林宇祺因意外导致左侧尺骨鹰嘴骨折,扣除医保报销还需自费医疗费12000元,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和营养费等约为1500元,合计:13500元。现在尚有钢板还未取出,预计还需要医疗费约5000元左右。上述费用合计约为64000元。这些开支林国清不仅没有支付分毫,甚至在林宇祺住院的时候都没有任何的关心。林国清在此期间还将林宇祺的经济生活支柱,其同母异父的亲姐姐告上法庭,让他们的生活变得窘迫不堪,负债累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林宇祺的母亲王秀梅与林国清登记结婚。××××年××月××日,林国清与王秀梅生育一子即林宇祺。2013年5月30日,林国清与王秀梅办理了离婚登记。另查明,林国清目前无业,其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收入有2016年2月22日的失业金1275元、2016年8月22日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305.74元。林国清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载明林国清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2016年度林国清在其所居住社区厦门市湖里区金安社区享受助残日慰问金100元/年。此外,林国清的养女王滨虹还每月支付林国清赡养费300元。目前林国清每月固定支出社保303.66元、水电费30-40元、话费50元、有线电视费18元、房租119.2元等。还查明,林宇祺于2016年8月起在杭钢(厦门)酒店有限公司喜来登酒店担任初级厨师,每月基本工资2150元。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林宇祺的实发工资为1992.77元、3221.08元、1991.63元、1837.39元、2356.13元、2404.02元。林宇祺目前与其母亲共同居住,每月需负担房租、水电费、其母亲及本人的生活费等1000余元。林宇祺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1月25日向林国清支付了200元、300元生活费。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目前林国清没有工作,生活确实困难,故林国清要求林宇祺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林宇祺刚就业不久,收入水平不高,且经济负担较重,本院酌定林宇祺应支付林国清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赡养费2000元,并自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林国清赡养费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宇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国清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赡养费2000元。二、被告林宇祺自2017年5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林国清赡养费400元。二、驳回原告林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林宇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菡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