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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5252顾平林与张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林,张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252号原告:顾平林,男,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张林泉,男,195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顾平林与被告张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周文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顾平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林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平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林泉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平林撤回对被告张林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平林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明审 判 员  黄 坚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