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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杜丽云、罗冠伟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8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丽云,李国平,罗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丽云,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贾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梁映妍,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秋阳,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冠伟,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9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因罗冠伟、罗凤珍、李国平均系番禺南村本地人,本案背景特殊,与罗冠伟与杜丽云之间的离婚案件本身具有重要利益冲突,如本案由番禺法院管辖,将不利于本案公正审理,故本案应异地管辖,以广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冠伟的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南约西街吉安里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丽云的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禺秀园1号三座401房,均在番禺区内,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