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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谢磊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磊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106号罪犯谢磊,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高新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退赔41万。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磊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行政表扬奖励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谢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退赔赃款,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唯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