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柳城华侨农场与黄洪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柳城华侨农场,黄洪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544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柳城华侨农场。住所地:柳城华侨农场。法定代表人:邱文康,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明,广西广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洪华,住柳城县。案由: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柳城华侨农场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被告黄洪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韦永禄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贵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