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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增杰与张军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增杰,张军,曹功勋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756号原告:于增杰,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曹功勋,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杰与被告张军、曹功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增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增杰承担。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