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增杰与张军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增杰,张军,曹功勋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756号原告:于增杰,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曹功勋,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杰与被告张军、曹功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增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增杰承担。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