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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史辉志与深圳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24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史辉志,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伟光。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郑韶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辉志,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鎮公路街*****号。原审第三人: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古羿杰。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因与被上诉人史辉志、原审第三人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文萃蔡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