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史辉志与深圳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24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史辉志,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伟光。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郑韶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辉志,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鎮公路街*****号。原审第三人: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古羿杰。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因与被上诉人史辉志、原审第三人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京溪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文萃蔡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