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海共峻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共峻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082号原告上海共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65号南楼43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741072-5。法定代表人高金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世光,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经济开发区,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726868466X。法定代表人张兆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玺光,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共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共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6.5元,退回原告6756.5元。审 判 长 苏宏伟审 判 员 杨慧云人民陪审员 童艳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