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陆县增降防水建材门市部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陆县城镇增降防水建材门市部,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21号申请人:平陆县城镇增降防水建材门市部。经营者:郭增降,地址平陆县春园街菜市场。被申请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元,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申请人平陆县城镇增降防水建材门市部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陆环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平陆县城镇增降防水建材门市部提供了存款18000元予以担保。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平陆县城镇增降防水建材门市部申请冻结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陆环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平陆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六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郭增降2017年3月1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行的存款18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平陆县城镇增降防水建材门市部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平定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马金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卫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