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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潘梅连与被告王余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许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梅连,王余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许张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494号原告:潘梅连,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星,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余龙,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主要负责人:李进,该支公司经理。被告:许张文,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潘梅连与被告王余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许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潘梅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梅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梅连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