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瓅、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瓅,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财保182号申请人:李瓅,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西路209号32号楼2单元11号,身份证号412301196704141046。被申请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186号,机构代码:175000188-1。法定代表人:高锋,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北凯旋路东商丘市劳动局就业局综合楼1号楼门面西数第三间,机构代码:69597913-8。法定代表人:魏海勇,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李璨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商丘市帮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