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恢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83号之四被执行人刘伟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83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伟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伟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伟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6×××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92.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