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泰和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昌乐三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泰和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昌乐三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刘晓东,马春玲,刘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236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潍坊泰和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南街以北、宝二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被告昌乐三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开发区科技南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被告刘建。被告刘晓��。被告马春玲,系被告刘建之妻。被告刘欣,系被告刘晓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泰和塑料助剂有限公司、昌乐三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建、刘晓东、马春玲、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