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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会珍、王婷、王健与被告靖宇县供水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珍,王婷,王健,靖宇县供水公司,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346号原告:王会珍,女,1954年4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原告:王婷,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原告:王健,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供水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杨巨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孙军,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洪臣,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原告王会珍、王婷、王健与被告靖宇县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第三人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以下简称镇郊林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王会珍、王婷、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靖宇县供水公司返还侵占的林地0.33公顷,并赔偿毁损林地林木的损失。事实和理由:王相和于2008年因癌症去世,王会珍是王相和的妻子,王婷是王相和的长女,王健是王相和的长子。供水公司占用王相和承包林地只是修建了铁杖子和堆放物品。2008年5月1日,王相和与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签订林地承包协议,承包镇郊林场施业区26林班17、18小班内的疏林地进行营造针叶树种林,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林地面积为10.6公顷,东至小道,西至退耕地,南至小道,北至有林地。后来王会珍、王婷、王健查看承包林地时发现已经供水公司自行占用0.33公顷,修建了铁杖子和堆放物品,并且毁损了林木。供水公司为了修建水源保护地,建设了蓄水池和看护房,并且在周边区域修建了禁止他人进入的铁栅栏。该铁栅栏部分建设在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并且堆放了物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供水公司辩称,王会珍、王婷、王健与王相和亲缘关系需查明以便确认是否为适格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合同当事人亲属,必然继承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供水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诉争之铁杖并非供水公司修建,供水公司并为侵占王相和承包林地0.33公顷。王会珍、王婷、王健称供水公司毁坏林地树木要求损失赔偿,但根据与镇郊林场签订的承包合同可以看出该地块原始存在树木,其用该地营林,至于具体树木的归属权应当查明,并非该地块上全部树木均归王会珍、王婷、王健所有。修建铁栅栏过程中供水公司并没有损坏树木和地表植被。修铁栅栏的目的是保护靖宇县居民调节用水水源地,水源地与王相和承包林地相邻。保护水源地是修建围挡禁止他人进入。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源地分为一类、二类保护区的规定,保护的水源地为一类水源地,为了保护水源地供水公司在林地上修建了蓄水池和看护房,修建了围挡即铁栅栏修建有县国土部门的批复,其他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镇郊林场辩称,王相和在去世之前是镇郊林场的副场长,对于王相和从镇郊林场承包林地的事实无异议。2007年,镇郊林场与供水公司签订了保护水源地用地协议书,用地面积30亩,这块地与王相和的承包地相邻,供水公司在水源地上修建看护房及建蓄水池的事实无异议,铁栅栏建在了王相和承包地与供水公司用地的界线上。供水公司修建道路和建蓄水池盖看护房是在2006年,王相和是2008年5月1日承包林地,王相和承包的林地是26林班的17、18小班,自来水公司占地是26林班8小班退耕还林地。占林地有批复手续,经过林业部门批准。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建设水源地使用林地,属于因建设行为改变土地用途,因此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会珍、王婷、王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