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冠宇与陕西国力仁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冠宇,陕西国力仁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冠宇,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国力仁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9号上和商业广场5层。法定代表人王丹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郭冠宇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国力仁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郭冠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冠宇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冠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郭冠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