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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修凤与王华中、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凤,王华中,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104号原告:赵修凤,女,193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华中,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程芳,女,住址同上。原告赵修凤与被告王华中、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赵修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程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修凤撤回对程芳的起诉。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