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修凤与王华中、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凤,王华中,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104号原告:赵修凤,女,193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华中,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程芳,女,住址同上。原告赵修凤与被告王华中、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赵修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程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修凤撤回对程芳的起诉。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