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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车梅招与钱俊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梅招,钱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886号申请人车梅招,女,1970年10月10日生,彝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钱俊先,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车梅招申请执行钱俊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车梅招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8300.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俊先已给付申请人车梅招人民币15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如果在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即由钱俊先赔偿车梅招人民币40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在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即由钱俊先赔偿车梅招人民币46000元,余款31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三、如果钱俊先在2018年10月30日前未付清余款31000元,即车梅招有权利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执字第8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继续执行。审判长  张灿伟审判员  胡光佳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熙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