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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玉萍诉毛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萍,毛汉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1997号原告:何玉萍。被告:毛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萍诉被告毛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萍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萍撤回对被告毛汉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