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玉萍诉毛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萍,毛汉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1997号原告:何玉萍。被告:毛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萍诉被告毛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萍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萍撤回对被告毛汉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