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曹爱国开设赌场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刑更3号罪犯曹爱国,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22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曹爱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曹爱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曹爱国医学诊断其颈动脉彩超示双侧颈动脉斑块,糖化血红蛋白7.6%,高血压3级已达到很高危程度属实,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法审01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相关病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爱国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对罪犯曹爱国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