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窦换立与杨玉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换立,杨玉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391号原告:窦换立,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杨玉英,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赵洪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换立诉被告杨玉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换立撤回对被告杨玉英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