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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424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经营者潘传永,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壮,系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永贵,系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令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云燕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