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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XXX与龚清锋、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龚清锋,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904号原告XXX,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清锋,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被告李庆,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本院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龚清锋、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江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