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特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登秀与向一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登秀,向一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特235号申请人:徐登秀,女,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向一国,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登秀申请认定向一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徐登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登秀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登秀撤回申请认定向一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谭永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