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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鑫与张燕、孙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张燕,孙建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331号原告张鑫,女。委托代理人贾建平,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女。被告孙建军,男。系被告张燕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张燕、孙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秋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燕、孙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对被告张燕、孙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6元,退还原告1673元,由原告负担1673元。审判员  呼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