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泽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泽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14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泽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风路五巷3号之二301。法定代表人:熊乔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汝聪,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申请人的公司职员。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泽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泽烨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新源分理处号码:29867992-29867994叁张空白支票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泽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蔡少娜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