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玉忠诉柏利李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忠,柏利,李汉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948号原告:郭玉忠,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利(曾用名杨柏香),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现羁押于陕西省女子监狱。被告:李汉儒,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忠与被告柏利,李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 磊审 判 员  赵汉宁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古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