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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礼县国土资源局与礼县红丽食品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县国土资源局,礼县红丽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6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礼县红丽食品厂地址:住礼县法定代表人:后某。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礼县红丽食品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礼国土资罚(201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礼县红丽食品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礼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礼国土资停字(2015)1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月8日作出礼国土资拆字(2016)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2016年4月8日作出礼国土资告(2016)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6年4月12日作出礼国土资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彩钢房,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陇南市国土资源局或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没有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礼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礼国土资催告(2016)0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后某询问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礼县红丽食品厂局部套合图件;4、后某身份证明复印件;5、礼县红丽食品厂彩色照片;6、礼县红丽食品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礼国土资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礼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礼国土资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金玉兴审判员  刘亚飞审判员  张 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