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航宇船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航宇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洪信,刘爱华,陈滕,微山丰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8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住所地:微山县奎文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86616911-4。负责人赵海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英,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坤,系解除保全申请人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韩庄镇孟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洪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政,微山荷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韩庄镇北1.5公里处(前寨村)。法定代表人丁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瑞,微山荷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链,系该被申请人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法定代表人于淼,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洪信,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政,微山荷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爱华,女,196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现住微山县。被申请人:陈滕,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现住微山县。被申请人:微山丰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新汽车站南70米)。法定代表人于汉,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微山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航宇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洪信、刘爱华、陈滕、微山县丰润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鲁0826民初281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在解除保全申请人处开设的保证金质押账户(账号:23×××20)内的资金132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宏信食品有限公司在解除保全申请人处开设的保证金质押账户(账号:23×××20)内的资金13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宜明代理审判员 白 玉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