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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健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144号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办人民路146号1幢1单元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356XL。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阳,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健,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健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2元,减半收取56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6元,退还原告重庆发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元。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二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