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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军利与苏亚拉图、布仁门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利,苏亚拉图,布仁门德,毕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673号原告刘军利,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苏亚拉图,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布仁门德,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毕力格,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刘军利诉被告苏亚拉图、布仁门德、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苏亚拉图、布仁门德、毕力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利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利撤回苏亚拉图、布仁门德、毕力格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该收取的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吉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